近日,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
《通知》提出,我省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区域内标准统一。按照以县级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统筹上级及本级资金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园内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定园内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幼儿园要按照事业收入的3%-5%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幼儿园园内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会同扶贫部门协助学校精准确定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下达资助资金,同时把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地、各园对贫困家庭在园幼儿及时给予资助,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也不能少,一项也不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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