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对此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肯定的意见,也有否定的意见。
肯定的意见认为,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且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应当认定有效。
否定的意见认为,从法律性质上来看,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义务。既然是一种约定义务,那么在形式上就应体现为一对一的关系,而不是一对多的关系。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在形式上是一种典型的一对多的关系,虽然在制定过程中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因此,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无效的。
就裁判案例而言,各有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案例(请参见下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肯定的意见并不是绝对的肯定,它首先需要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即使约定了,对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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