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出台
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记者 刘琦 通讯员 曹登军)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近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将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暂行办法着重突出提升开发区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动力,扩大带动张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综合考核评价着重突出增量,激励发展,体现开发区争先进位,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主要从发展实效、开放水平、创新驱动、集聚能力、基础管理五大指标着手。
根据暂行办法,开发区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故的,在规划建设、土地问题上受到上级通报、督办的,视情况给予扣分处理,直至一票否决。而在建立中外合作园区、新增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开发区优化整合、形成可复制经验等创新改革上成绩明显的,给予加分。
市发改委介绍,暂行办法建立了奖惩机制,实行一年一考核。2017年起,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开发区,由县区政府对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贴息,并按比例奖励所在县区领导班子。对连续2年考评列末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摘牌。考核结果与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及土地等资源要素供给挂钩,并作为县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受表彰的优先支持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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