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年报对象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本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分公司(以下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年报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4、《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
三、有关数据起始和截止日期
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四、相关要求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2)现场报送相关纸质材料,材料报送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座7楼718室,联系人:刘文君,肖仕龙。联系电话:0553-3991239。我局依法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对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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