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芜湖一家汽配公司起了这样损公肥私的歪念头,最终公司及相关人员收获的是处以罚金和获刑的苦果。
据弋江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汪海介绍,2015年4月,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朱某某以实际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67556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公司会计将上述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了税款人民币67936.48元。
后被告人朱某某的骗税行为被识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弋江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67935.4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朱某某主动到案,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芜湖某汽配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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