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政府机构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纵向划分为职门、职组、职系,横向划分为职级、职等,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它不允许因职位所在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引起相应的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2、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职位分类制度是一种按照职位分类原则管理公务员的制度,是人事行政管理的一项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不仅在于职位分类自身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实行这一制度适应于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建国以来,我国在人事行政管理方面,不能说没有职位分类,但同严格意义上的职位分类的要求还相距很远。正是因为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影响了我国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归根结底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职能的发挥。当前,在我国人事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此有关。比如,长期沿用过于笼统的“国家干部”的概念,缺乏科学的分类;人事管理权限过分集中,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用人缺乏法制,管理制度陈旧而单一,长期沿用一种管理党政干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去管理工作性质和特点极不相同的所有企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用人员方面出现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职称和职务不相当,职责和职权不相称,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调不出派不进;培训、退休不能正常化;工资福利方面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考核不明,赏罚不严,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等等。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做到以事定职,以职定人,把责任落到实处。由此可见,满足现实需要是我国之所以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目的。1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中为什么要增设非领导职务?答: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表明,非领导职务以法的形式被确认为公务员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为什么要在公务员的职务中增设非领导职务呢?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1)适应公务员工作特点的需要。公务员是在机关中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他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机关的名义依法履行公职。可以说,大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小到具体的日常生活,都需要公务员去组织实施和承担。公务员所承担的这一重大责任,客观上需要相应的职务作保障。这不仅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评判,是对自己劳动在政治上肯定与否的问题。(2)减少领导职数的需要。在有限的领导职数内,只有通过设置非领导职务,才能使公务员中的优秀人才得以稳定于机关。(3)解决部分德才兼备、工作时间长的人员由于领导职数少而难以晋升领导职务,造成待遇上不平衡的问题。为了使公务员安心工作,钻研业务,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积极负责地行使职权,也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设置非领导职务,为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进取的公务员提供政治上和经济待遇上的“均衡”。应当指出的是,设置非领导职务绝非随意的,必须在数额上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任免。此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是在本单位同级首长领导下负责某一个方面的工作,或者协助同级首长开展工作,决不能越俎代庖。4、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要求是什么?答: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1)职位分类必须在“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的基础上进行。作为某一具体机关,在进行职位分类工作以前,必须首先确定该机关的职能(即职责任务和职权范围)、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数额。这项工作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工作范围,但它是职位分类的基础和前提。(2)进行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的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位设置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3)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包括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处理本职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时,其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任职资格条件是指胜任本职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资历以及其他能力和技术。5、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以及确定级别的依据是什么?答: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设计,体现了增强级别激励功能、完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级别是确立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1956年确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级别既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又是任职的参考值。1985年实施结构工资制度后,级别被取消。1993年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级别是确定级别工资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级别还是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职务而升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关于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这就是:(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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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
(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政府机构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纵向划分为职门、职组、职系,横向划分为职级、职等,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
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
(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它不允许因职位所在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引起相应的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2、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职位分类制度是一种按照职位分类原则管理公务员的制度,是人事行政管理的一项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不仅在于职位分类自身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实行这一制度适应于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建国以来,我国在人事行政管理方面,不能说没有职位分类,但同严格意义上的职位分类的要求还相距很远。正是因为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影响了我国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归根结底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职能的发挥。
当前,在我国人事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此有关。比如,长期沿用过于笼统的“国家干部”的概念,缺乏科学的分类;
人事管理权限过分集中,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用人缺乏法制,管理制度陈旧而单一,长期沿用一种管理党政干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去管理工作性质和特点极不相同的所有企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用人员方面出现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职称和职务不相当,职责和职权不相称,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调不出派不进;培训、退休不能正常化;工资福利方面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考核不明,赏罚不严,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等等。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做到以事定职,以职定人,把责任落到实处。由此可见,满足现实需要是我国之所以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目的。
1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中为什么要增设非领导职务?
答: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表明,非领导职务以法的形式被确认为公务员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为什么要在公务员的职务中增设非领导职务呢?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适应公务员工作特点的需要。公务员是在机关中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他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机关的名义依法履行公职。
可以说,大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小到具体的日常生活,都需要公务员去组织实施和承担。公务员所承担的这一重大责任,客观上需要相应的职务作保障。这不仅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评判,是对自己劳动在政治上肯定与否的问题。
(2)减少领导职数的需要。在有限的领导职数内,只有通过设置非领导职务,才能使公务员中的优秀人才得以稳定于机关。
(3)解决部分德才兼备、工作时间长的人员由于领导职数少而难以晋升领导职务,造成待遇上不平衡的问题。为了使公务员安心工作,钻研业务,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积极负责地行使职权,也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设置非领导职务,为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进取的公务员提供政治上和经济待遇上的“均衡”。应当指出的是,设置非领导职务绝非随意的,必须在数额上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任免。此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是在本单位同级首长领导下负责某一个方面的工作,或者协助同级首长开展工作,决不能越俎代庖。
4、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1)职位分类必须在“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
结构比例”的基础上进行。
作为某一具体机关,在进行职位分类工作以前,必须首先确定该机关的职能(即职责任务和职权范围)、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数额。这项工作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工作范围,但它是职位分类的基础和前提。
(2)进行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的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位设置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
(3)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包括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处理本职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时,其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任职资格条件是指胜任本职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资历以及其他能力和技术。
5、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以及确定级别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设计,体现了增强级别激励功能、完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
级别是确立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1956年确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级别既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又是任职的参考值。1985年实施结构工资制度后,级别被取消。
1993年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级别是确定级别工资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级别还是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
职务而升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
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关于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这就是:(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