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省、市临时救助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我县下发了《芜湖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我县临时救助的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新《办法》自今年1月起实行。
一是突破户籍限制,扩大救助范围。原《办法》规定凡具有芜湖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灾、因病等五种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其中家庭对象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家庭和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是扩大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标准。原《办法》救助方式只有发放救助金的形式,新《办法》在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接服务两种形式;发放实物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是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原《办法》救助金标准为1000-3000元,新《办法》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单次救助标准为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1200-6000元)。同时,文件还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三是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办法》对救助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除依申请受理外,还要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帮扶救助。同时,为使城乡困难人员及时得到有效救助,文件还明确规定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申请、快速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四是强化信息核对,确保救助公平。《办法》明确规定,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委、人社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惠民网、芜湖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并结合入户核查了解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核对准确,救助公平。
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救助工作水平。《办法》规定,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主动发现、托底救助”等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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