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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刑事诉讼阶段所取得的相关笔录等证据,以被告贩卖假酒的数量、单价、支出等为依据计算得出被告侵权获益1300余万元,判决肖某某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130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悉,这也是芜湖两级法院知识产权诉讼中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五粮液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2015年6月18日,肖某某、金某等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法院于2017年3月26日对该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肖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某等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4年2月春节期间,金某与肖某某商定,由肖某某从许某某处收购用金六福白酒灌装生产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后,通过他人运输发货至上海,由金某出售给唐某某,并在上海地区销售;上述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发生在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许某某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销售了15000箱假冒五粮液白酒,肖某某以每箱11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向金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金某以每箱145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肖某某擅自销售侵犯原告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侵犯了原告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通过刑事诉讼阶段所取得的相关笔录等证据,以被告肖某某贩卖假酒的数量、单价、支出等为依据计算得出其侵权获益1300余万元。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193970元;二、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典型意义,据承办法官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是目前维权诉讼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的人大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限于原告的举证能力所限,人民法院在依据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许可费用确定赔额时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通常采用的都是法定赔偿标准。无论是专利权诉讼,还是商标权、著作权诉讼,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案件超过90%,不少法院的这个比例甚至接近100%。
本案受理后,芜湖市中院承办人和合议庭即获悉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几十名被告人因制售五粮液假酒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正处于刑事诉讼阶段。为更好地查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相关侵权事实,准确认定侵权赔偿数额,对本案采取了中止诉讼的方式,在该起刑事案件于2017年下半年二审终审、犯罪人于监狱服刑后,前往被告所在服刑监狱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在充分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刑事诉讼阶段所取得的相关笔录等证据,以被告贩卖假酒的数量、单价、支出等为依据计算得出被告侵权获益1300余万元。这也是芜湖两级法院知识产权诉讼中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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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记者 顾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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