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秘〔2018〕17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市、县、区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
(二)申报对象:
1、申报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2、2018年1月至申报当月已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以及提供的材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花名册》(附表2,以下简称花名册)。
(二)花名册由参保单位按本次申报对象填写“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栏,如发现表中申报对象“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基本信息有误,不得直接更改,应另行填制《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书面填制的申报表、花名册,经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18年6月10日前与花名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
(四)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1、职工确认公示材料;
2、事业单位绩效总量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按照皖政〔2015〕120号、皖人社发〔2016〕30号等文件规定的口径和标准,各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即职工2017年1月至12月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
(一)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二)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三)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六)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七)参保单位职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再另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要认真对待,按政策规定口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收入,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二)待2017年省平工资公布后,将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2018年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2018年1月起执行,并结算补缴。有欠费的单位要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免影响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
(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公示后上报。
(四)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附件:1、《芜湖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花名册》
附件下载:芜人社秘〔2018〕173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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