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规定,我市已及时调整了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待遇支付标准。
调整主要涉及三块:首先是调整了2018年度单位职工社保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16981.74元、下限为3396.35元(2017年度为15321元和3065元)。二是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三是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参保人员待遇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的,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660.58元执行。
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已经明确。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并进行缴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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