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某部委在开展保密检查时发现,某直属单位技术保障处干部王某擅自扫描涉密文件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经查,王某出于留存参考目的,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扫描机密级文件1份、秘密级文件4份,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事件发生后,该部委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延长其预备党员预备期8个月,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处长陈某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2017年评优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点评:王某擅自扫描涉密文件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并非出于工作必需,而是为了以后工作方便,留存参考,事先没有经过领导审批,是个人违规行为,虽然并未造成实际泄密后果,但是存在严重的泄密隐患,这种行为必须严令禁止。须知,扫描涉密文件、资料性质上形同复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视同原件管理。未经审批,严禁扫描复制。同时,本案也显示出涉案单位日常保密宣教的缺失。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引导其增强保密意识、学习保密知识、遵守保密纪律,切实将保密意识、保密常识贯穿于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不断提高保密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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