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将至,很多企业都会给职工发放月饼等节日福利。网友们纷纷在社交平台上开始“晒礼物”...



还有公司行政买月饼买成了粽子,还道歉了,让人心疼又好笑。


但也有公司在纠结“发不发”,这些企业疑惑的是,节日福利算不算工资总额,报税的时候该不该计算进去。
今天我就把这些疑惑汇总一下,给大家分条说明一下。

解疑答惑
❶ 月饼是否属于工资总额,会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吗?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其中,跟福利费相关的为第二条: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从以上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可剔除的福利费中并未包含节日类等福利费用。因此,如果发放给职工的月饼是企业以过节费的名义直接发放给职工的,那么本次礼品金额则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但是若是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按规定以该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工会会费,且该企业职工均属工会会员,本次中秋月饼是工会发放给该企业职工会员的福利,那么本次礼品金额则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❷ 企业向员工发放月饼,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
虽然个税存在福利费免税规定,但仅针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显然,月饼不属于免税情形,属于实物形式所得,发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购入价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发放员工月饼的企业,应就该部分实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❸月饼金额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基数?
企业发放月饼后,员工离职涉及经济补偿金时往往要求将月饼金额纳入补偿金基数,这种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物发放的月饼,并非货币性工资收入,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基数。
❹ 企业职工福利标准是多少?
2014年7月3日全总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此后,全总又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标准: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各地工会节日慰问标准如下,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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